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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会见

时间:2022-04-27 14:04:21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会见
  
  一、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工作接待时间
  
  (3)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是否需要提供“三证”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者防护用品
  
  (4)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不能及时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注: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调整频繁,各地对律师会见提出不同的会见要求,建议律师前往外地看守所会见前与看守所确认会见政策,合理安排出行。
  
  新冠疫情期间,一般会见要求需持有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证明及行动轨迹、个人承诺书,甚至个别看守所要求穿着防护服、护目镜、手套、脚套等防护用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9.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10.经看守所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二、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提前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四、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回访会见,确认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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