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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

时间:2022-04-29 14:04:05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称为自诉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的是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申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四种案件,分别是: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比如在生活当中有人侮辱了我,那么我需要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会管。典型的案例是曾经沸沸扬扬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一案,该女子取快递时,被站点边上的便利店老板郎某用手机拍摄,捏造该女子出轨快递员的内容并将其发布到网络上,法院以诽谤罪正式立案,于2021年4月30日审理。那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诽谤案,需要该女士主动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

第二类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此类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诉)。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

第三类

第三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若成立此类案件,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等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自诉案件也被称为“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也就是说被害人曾经找过公安等机关控告,但是公安等机关不管,此时被害人可以直接找法院提出控告,其实这类案件主要解决的是实践情况中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比如,现在甲女被乙男强奸,甲女将乙男控告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甲女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受理此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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