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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需要交流什么

时间:2022-05-09 16:05:30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进入一审阶段后,除告知相关程序、交换意见之外,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主要任务,应着眼于为庭审服务。法庭审理,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以来首次(往往也是最后一次)公开、完整陈述自己意见的平台,同时也是辩护律师集中呈现工作成果并接受检验的时机。一场成功的庭审,离不开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默契配合,而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又离不开高质量会见。为此,我们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对一审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主要工作进行总结。
  
  一、解构起诉书内容,与被告人交换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会制作起诉书正副本,连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后,应将起诉书副本分别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因此,在一审阶段的律师会见中,一般而言被告人已经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 在确认被告人已经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基础之上,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当首先对起诉书认定和指控的内容进行核对与解构。需要说明的是,在与被告人核对起诉书内容时,应从被告人自然情况开始,我们见过不止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信誓旦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连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与案件有关的职务、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都认定错误,由此可见审查起诉活动的粗糙。 在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素养,辩护律师应当为其解构起诉书内容。例如,在受贿案的起诉书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指控事实用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另一部分指控事实则用词为“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上述内容的区别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由此可以说明,检察机关对于前一起事实指控的是《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普通受贿,而对后一起事实指控的则是《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二者是受贿罪的两种样态,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 在对起诉书分析和解构完毕之后,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倾听被告人本人对于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并在其基础上,向被告人介绍我们的总体辩护意见,以有利于加强被告人对案件的准确认识,提高后续会见环节的效率。
  
  二、向被告人介绍庭前会议及庭审流程,并依法、客观地对其需要发言内容进行辅导

      绝大部分被告人并无出庭受审的在先经验,面对这一决定其人生命运的重要场合,难免出现紧张情绪。因此,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向被告人充分释明庭前会议(如有)与庭审的流程,甚至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为其模拟召开庭前会议和庭审。 庭前会议的流程一般较为简单,主要为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规定的十项内容,另外附加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的主要意见,以及对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有异议。 庭审的流程则较为复杂,但需要被告人发言的部分可以总结包括:第一,本人自然情况、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时间、是否申请回避等;第二,公诉人所宣读起诉书内容与收到副本内容是否一致、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有何异议;第三,对控辩审三方讯问、发问的回答;第四,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五,发表辩论意见;第六,最后陈述。一般而言,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见时,应当预先告知辩护人需要向其发问的内容,同时对公诉机关、法庭及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能的讯问及发问作出预判并与被告人交流,以使被告人保持平稳状态和心态。除此之外,对于上述其他环节,辩护律师也应至少一次听取被告人拟回答及发言内容,对其表述不客观、不清楚或者明显重复的内容进行总结、调整,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的辅导和培训,包括模拟在庭审过程中其被法庭制止发言后的应对方案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庭前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有意识地训练被告人陈述意见时的语速及逻辑,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的庭审,往往旷日持久,整个法庭都会在庭审后期陷入疲劳,如果语速过快或者逻辑混乱,其所陈述的意见往往无法被法庭有效听取和吸收,也无法被书记员准确、完整记录,不可避免影响庭审效果。 当然,上述环节只是一般刑事案件的庭审框架,具体到个案时则复杂得多,包括对于各种主体严重侵害自身诉讼权利、不当发问、同案被告人陈述于己不利意见以及其他突发情况的应对,这有赖于被告人本人的个人素质,也有赖于辩护律师在平时会见被告人时对其法律思维、庭审思维的锻炼。
  
  三、庭审之后与被告人复盘,商定庭后辩护策略及预判一审可能出现的结果

      辩护律师的工作不应止于庭审,毋庸讳言的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形成于法庭,在上述案件(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中,仅仅说服合议庭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出现预期的良好结果。因此,在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对庭审进行复盘,并听取被告人对庭审、对辩护的意见,向合议庭、上级法院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辩护意见和有关文件。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阐述无罪意见之后,已经达到使司法机关、各级领导清楚案件所存在问题的目的,但囿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又很难获得无罪的判决,除了继续坚持无罪辩护之外,还有一种务实的选择,即在庭后选择与司法机关协商,以被告人认罪认罚来换取较轻的刑罚。这种操作未见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应降低定罪的证据标准),但在实践中却现实可行。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等重大案件中,定罪证据及法律适用确实存在问题,同时司法机关又无法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庭审之后协商一致的处理结果,往往能够为控辩审三方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庭后的辩护工作同样至关重要,但是该种涉及被告人重大权益的事项,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会见充分听取和尊重其本人的意见。 此外,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还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情况、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具体个案中与承办法官沟通情况,分析和预判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并提前为被告人提供各种结果出现后的应对方案,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被告人在宣判后是否上诉。 总而言之,“为庭审服务”是一审阶段律师会见的的主要目标,对这一问题,本文虽然仅寥寥三千字,但具体到实践中则远不止于此,且会见的精细化程度永无止境,值得不断探索。例如,为了最大限度消除被告人对于庭审的紧张感,我们在庭前会见时一般还会制作庭审布局图,将被告人即将出庭受审的法庭布局绘制出来让被告人提前熟悉,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再例如,在距离庭审较长时间的会见时,可以给被告人施加适当压力,但是在庭审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见,则应当尽可能为其减压。这些会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与细节,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思考、提炼,并不断修正、完善,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被告人提供更为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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