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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审判阶段是否需要指定辩护律师?

时间:2022-05-09 14:05:29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改革较为成功的,当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
  
  这两项改革,既相互独立,又相得益彰。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必须有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的参与,这使得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紧密相连。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两项制度,整体上让刑事诉讼迈上一个新的历史台阶。
  
  尽管如此,两项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却也伴随着各种纷争。比如,认罪认罚后,律师能否进行无罪辩护?认罪认罚后,当事人反悔是否会加重处罚?
  
  最近,K君向笔者咨询,K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K承担事故全责,造成一人死亡,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也作为见证人签了字。然而,在案件提起公诉后,K君由于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在一审阶段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也没有给K君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审法院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审判决K君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暂且不说7个月有期徒刑恰当与否,笔者想仅就K君案的程序问题做一探讨,K君案一审法院没有为K君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在刑事辩护已经全覆盖、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不指派,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均应依法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否则属于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第一,所有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本意使然。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保障被告人人权(含辩护权、质证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的重要制度创举。
  
  对于未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对相关诉讼程序等不尽了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无论是委托的辩护律师,还是受指派的辩护律师,都“犹如嫌疑人的眼,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法律法规、类案判决、新闻报道;辩护律师犹如嫌疑人的脚,可以赴各地调取证据材料。这是辩护律师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参见拙文:《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即便适用简易程序的K君案,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为K君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本意使然。
  
  第二,所有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要求,简易程序案件也不例外。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之分,但被告人在庭审中应当获得辩护的权利,却不因适用程序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别。
  
  最高法、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2018年)明确:“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及法律帮助,丰富了刑辩律师的工作内容,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全覆盖改革,覆盖的是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绝不应适用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第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K君案一审程序,尽管K君已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K君提供法律帮助,是违法的!剥夺了K君依法应当获得辩护的权利。
  
  第三,所有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也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硬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174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由于被告人对实体法、程序法规定不甚了解,所以,为了防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在场见证。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39条明确规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试问,如果审判阶段,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根本不参与庭审,法院又何从“重点核实”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是否提供有效辩护呢?!
  
  因此,K君案一审阶段,不为其继续指派辩护律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第四,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可能存在不构罪等冤假错情形,从此点来看,更不应剥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
  
  部分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又反悔了,甚至出现根本不认罪的情况也偶有出现,认罪而不认可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的更是平常。
  
  《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226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的制度设计中,也并没有规定认罪认罚反悔后会从重处罚。这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完全意识到认罪认罚可能出现的错案、错判。
  
  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查实的事实完全可能出现与认罪认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因此,如果以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由,剥夺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护权,不给被告人指派援助辩护律师,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在刑事辩护已经全覆盖、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无条件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不指派,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238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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