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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阶段的律师辩护:庭前准备定成败

时间:2022-05-09 15:05:48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案件要进入审判阶段了,情势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攻坚时期,当事人在看守所已经至少待了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内心应当非常渴望案件快点做一个了结。这时,律师应当做哪些工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应当如何配合,力争让案件朝有利方向发展呢?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01.去法院领取《起诉书》

  当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会进行收案审查,之后会分派法官和书记员。与此同时,律师应当尽快联系案件书记员,递交委托手续,并领取《起诉书》。《起诉书》里会列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拘留和逮捕的时间、羁押场所(或者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程序性的时间节点、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涉嫌罪名、是否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等。这份《起诉书》非常关键,可以算得上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书。为什么呢?因为这份起诉书糅合了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全部成果,最终汇聚成这样一份简洁清晰的文书。检察院依靠它指控犯罪事实,类似于扮演了“原告”的角色,辩护人的防守和进攻都需要围绕着起诉书里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来进行,最终法院结合两方的“拉锯战”居中裁判。所以,没有起诉书就类似于无本之源,可见其重要性。

  02.一审期间的阅卷

  如果律师在前期早已介入并在检察院阶段已经阅卷了,这时只需要看看是否有检察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有无遗漏的材料。如果律师没有参与之前的审查起诉环节,这时还需要来法院调阅全部的卷宗材料。很多法院都直接把纸质卷给律师阅,而没有电子卷,如果卷宗很多,律师就会很头疼,所以我一般更倾向于承接在前面阶段就委托律师的案件,也是为了让自己有更充分的时间来消化案卷,做好庭审准备。

  一审期间的阅卷,应当在前面检察院阶段阅卷的基础上着重研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犯罪的逻辑、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编辑、调整审查起诉期间的阅卷笔录。

  03.及时会见

  案件起诉到法院,辩护律师拿到起诉书副本后,应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向被告人说明案件的程序进展,对照《起诉书》初步交流案情,再次沟通辩护方向。

  同时,如果辩护律师是审判阶段才介入的,那么本应该在审查起诉环节完成的向被告人核实证据的工作也应当在阅卷后及时完成。

  04.申请法院或自行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上篇文章我们讲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相对比侦查阶段而言会宽松一些。当然,具体到个案是否需要调查取证,需要调取什么样的证据,是自己去取证还是申请法院取证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无论律师是否调查取证,对于一些有“明确的犯罪现场”的案件而言,特别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等人身型犯罪,作为律师最好能去犯罪现场实地考察,很多时候,只有深入现场,才能发现一些我们在纸质卷宗里很难发现的细节,对于拓展辩护思路也会更有好处。

  05.庭前准备

  大家留意一下这篇文章的标题,充分说明了庭前准备的重要性。正所谓“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说得就是这个道理。少部分人对于律师行业有一些误解,例如律师不就只是动动嘴皮子,在庭上说几句话嘛,殊不知,想要把庭开好,想要让辩护策略最契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庭前的准备功夫要下足,要不然,单纯靠临场发挥,是不敬业的表现。我没有听过哪个体育界的金牌选手单纯靠运气和发挥可以取胜,无一不是数年如一日的勤奋苦练、良好平和的心态再加上临场发挥,当然,有些会有一定的天赋。

  在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律师应当及时为出庭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确定是否存在管辖异议和回避的问题(当然,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这个问题)

  (2)是否需要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3)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4)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

  (5)是否需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7)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8)确定辩护方向和辩护思路(挖掘辩点和辩护空间)

  (9)准备发问提纲

  (10)撰写质证意见

  (11)准备举证提纲(如有)

  (12)撰写辩护意见(口头发言版和书面提交版)

  (13)预判公诉人的指控思路和反驳思路,有针对性地准备攻防策略

  要知道,以上这些工作不是为了完成而完成,以上这些应当是我们的“辩护武器”,所以武器的使用很关键,而不是一股脑乱拔剑。所有准备工作的完成都应该紧紧围绕我们的“辩护目标”来进行,如果偏离了这个方向,辩护就会流于形式,成了无的放矢。

  例如,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和罪轻辩护的案件,辩护策略就会有根本上的不同。打证据辩护的案件和量刑辩护的案件,在如何使用这些辩护武器上也会有很大差异。被告人由始至终不认罪的案件和认罪认罚的案件,也会根本上不同。总而言之记住一点,我们应当仅仅围绕辩护目标和方向来进行,既不做无用功,该做的工作又要做到位,这里面学问可深了。

  06.庭审辅导

  开庭审理前,还应再次会见当事人,向其介绍庭审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做好庭前准备。

  我一般会安排在开庭前的一周内(一般是提前2-3天左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排整块的时间来专门进行庭审辅导。庭审辅导需要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辩护策略和庭前准备来进行。

  另外,我个人的习惯,在此次会见时我会跟当事人沟通好对一审结果的预期,询问他对于判多长时间能接受,判多长时间以上一定不能接受,提前告知上诉流程等。因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在开庭之后另行择期宣判。除了另行开庭宣判以外,很多的宣判场景都是法院先去看守所给当事人宣判,之后(可能过了几天)才通知律师来领取判决书或者邮寄送达判决书。由于上诉期只有10天(从当事人收到判决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包括节假日),所以,在实务中,很可能律师收到判决书的时候上诉期已经快到了,不一定来得及通过律师来提起上诉。所以我会先让当事人心里想一个预期,如果一审结果超过了自己的预期,可以先行在看守内内自行上诉,不要错失上诉时间,待律师会见后再定夺。因为后续如果改变想法不想上诉了可以选择撤诉,但是如果错过了上诉期就相当于自行放弃上诉权了。我们团队会习惯把工作做在前面,让事态能更好地在自己的掌握中发展。

  07.庭前会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不同于庭审,而是一种“会议”。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那么,哪些案件会召开庭前会议呢?这种会议主要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例如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大多数案件都不会召开庭前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我们的经验来看,如果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1)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2)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3)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4)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5)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6)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7)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庭前会议的召开主要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所以,对于庭前会议,虽然它不是正式的庭审,但是律师同样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召开庭前会议有一些好处,例如,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的情况修改、完善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08.庭审

  庭审是整个一审程序的焦点与核心。我们在庭前付出了那么多的努力,就是为了庭审的半天、一天、几天。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的环节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我个人一直觉得(也是这么践行的),真正能说明律师专业功底的地方体现在法庭调查程序,具体而言是发问环节、质证举证环节。通过设计问题、排列组合、通过对证据的娴熟运用来向法庭呈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所以,我也曾听刑庭法官提到过,说自己审理过那么多刑事案件,发现一些律师的法庭调查不过关,还有少部分律师不知道如何质证,把质证和辩论搞混淆,而自己非常欣赏擅于质证的律师。这也跟我个人观点中对于法庭调查的重视不谋而合。同时,法庭辩论中辩护意见的发表其实应当是法庭调查的延伸,不能脱离于法庭调查而独立存在,我们通过法庭调查来把最客观、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呈现给法庭,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会变得锦上添花。相反,千万不能出现“法庭调查一言不发、法庭辩论滔滔不绝”,这种陈旧的辩护模式已经很难适应越来越复杂和精细化的辩护发展路径了。

  另外,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而言,一般会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来审理,相比于普通程序而言,认罪认罚案件流程会走得比较快,很多都会简化法庭审理程序,相比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言要简单得多。

  09.争取退赃、退赔、谅解等

  这一块的工作其实在前面的阶段就可以着手进行。如果在前面的两个阶段没有跟被害人谈拢、当事人家属筹不齐钱、或者前面一直没有着手做这个工作,等案件到了法院阶段依然可以努力去争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非常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这需要家属和律师的共同配合。

  10.与法院保持良性沟通

  我常说,诉讼案件,沟通很重要。辩护的本质是说服,而说服的本质是通过口头、文字等方式让司法人员采纳你的观点,这些都离不开良性的互动与沟通。

  我们都有一个感觉,如果我们讨厌一个人,他一开口我们就不愿意听。而如果我们认可一个人,就会感觉他讲什么都是对的、我们都认可。同样的,作为审案的法官,他也是人,是人就会有主观想法和情感认知,这不可避免,也不代表这样的法官就不中立不客观,而是无论如何,我们作为社会性动物,这都是没办法完全避免的,只能在这个基础之上尽可能客观。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尽可能地展现专业、敬业、礼貌的形象,与法官保持良性、专业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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