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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时间:2022-05-07 17:05:21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原创 李波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诉案件提起诉讼前进行的一项必经程序,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纽带。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侦查阶段中律师拥有的诉讼权利相比,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明显的扩充。可以为行为人提供以下一些法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
  
  与侦查阶段相比,由于律师掌握的材料更加丰富,对案情的了解更加深入,对整个案件的分析预判更加全面客观,相关的咨询和帮助也就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案卷材料。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资格确定以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相关技术性鉴定材料。这些材料对律师下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辩护方向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了解案件情况的最佳途径,为及时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可能。
  
  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侦查阶段律师还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不能借会见之际调查取证。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开展刑事辩护做准备工作,会更加详细的了解和掌握案件情况。
  
  四、调查、收集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法有权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同时,可以对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做法提出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调查取证,可以积极主动的调查案件真实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当律师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时,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而律师却无法收集的证据。
  
  五、提出辩护意见。
  
  一般而言,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能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控诉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4.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5.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者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6.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7.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或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8.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辩护意见。
  
  六、提出解除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现行犯和其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对于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逮捕的,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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