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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比“有期徒刑2年”更重?

时间:2022-04-26 14:04:36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在法律界引起极大反响和争议,其后,围绕该案件,出现多种观点,比如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抗诉、二审能否改判加重,认罪认罚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关系,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从轻处罚,还有深层次的思考比如检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的权力配置问题等等。其中,有一个观点,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判三缓四”,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此,有的认为“判三缓四”比“实刑2年”要重,借此想说明,一审判刑2年比检察院量刑建议轻,检察院抗诉,可以改判加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条文释义认为: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
  
  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那么,“判三缓四”对“实刑2年”哪个轻?本来,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但有的人就提出判三缓四”比“实刑2年”要重,我不知这种观点的依据是什么?所谓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辩护律师,实际关心的是缓刑与实刑最根本的差别是服刑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看判缓的前面判几年,着重看的是“缓”字,因此,为了这一目标,有的被告人家属不惜举债,尽力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争取判缓刑。从人的自由上讲,“有期徒刑2年”意味着从羁押之日起2年,没有人身自由;判缓的被告人则有自由,可以在外边从事自己的工作,确保生活质量。那你说那个轻,那个重?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专门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为了规范缓刑适用,防止缓刑滥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有的人认为缓刑不是一个刑罚等级,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方式,“判三缓四”比有期徒刑两年更重,我认为这种说法纯属于玩弄文字游戏。死刑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个重,那个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对于涉及“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实,也说明了缓刑对被告人的刑罚利益。
  
  作为法律人,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常识是不能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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