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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开展二审辩护工作?

时间:2022-05-09 17:05:21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辩方在收到一审裁判之后,如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同时,如果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还应当做好出庭准备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技能和办案经验的不足,在很多刑事二审案件中没能在关键的诉讼节点提交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也没能与法官形成有效的沟通,导致很多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未能实现二审阶段的有效辩护。因此,有必要对刑事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要点和辩护攻略进行总结。
  
  一般来讲,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应当掌握以下工作要点和辩护攻略:
  
  一、研究一审裁判,寻找上诉理由
  
  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的宣布为基础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或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是启动刑事二审程序的前提。二审法庭审判的对象和一审程序是截然不同的:一审程序审判的对象仅限于控方起诉书所指控事实,以确定控方认定的罪名是否成立,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为目的;而二审程序审判的对象则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或裁判理由是否有错误、适用的法律或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正确,一审裁判是否没有认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而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等问题,从而寻找有说服力的上诉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往往很多,但对于二审程序中的辩护而言,真正有价值的核心部分是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也就是“本院认为”的部分,这部分内容往往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依据,同时也应当是辩护律师提出上诉前所要重点研究的对象。由于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说理的内容普遍较少,特别是对于一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很多法官仅以一句“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无证据支持或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写入判决书中,对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的具体理由和具体依据却并未写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往往写在法院内部的审理报告之中),对此很多辩护律师在研读判决书时并不能真正理解法官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也就给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辩护律师在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裁判理由和依据的同时,还应当结合案卷中的证据情况,从案卷证据中找出上诉理由的具体依据。例如:某贪污案件一审判决书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的是电子数据,一审法院认定该电子数据客观真实,但案卷中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电子数据是否有相关原始书证相印证等问题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并未予以说明,对此辩护律师便可抓住这一关键上诉理由(辩护点)提出上诉。
  
  二、阅卷
  
  阅卷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找到案件的关键辩护点,从而实现有效辩护。一审程序中阅卷的目的是找出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以及与控方取证程序违法部分,形成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关键辩护点。例如:对控方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言词证据“申请排非”,控方调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的程序违法又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在只有“一对一证据”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等情形。
  
  刑事二审程序中的阅卷不同于一审程序的阅卷,二审程序的阅卷主要应当围绕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展开,特别是应当着重审查一审判决书中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案卷中证据情况。例如本文上述所举例的贪污案件,一审判决书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的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审查案卷中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电子数据是否有相关原始书证相印证等证据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对一审判决理由依据的证据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找出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是在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后打算提起上诉时接受的委托,由于辩护律师并未介入一审程序,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一审辩护律师出于案卷保密等原因往往也不会将案卷交予二审辩护律师查阅,上诉期间很多辩护律师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阅卷,但很多一审法院以案件在上诉期仍属于一审程序,或者以被告人未提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上诉状属于关键的诉讼文书,二审法官的审判很大程度上依据的就是上诉状,对被告人来说上诉状也许是其能否实现改判的“最后一根救稻草”,如果上诉状范范而谈很难引起二审法官的注意。同时,辩护律师与法官再次沟通的机会也变得非常渺茫,二审开庭审理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先仔细审阅一审案卷后,找出上诉理由依据的关键证据情况再撰写上诉状,方可达到成功上诉的目的。
  
  三、撰写上诉状
  
  辩护律师通过研究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完成二审阶段的阅卷工作,并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找出上诉理由后,应当撰写刑事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刑事上诉状”应当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部分为基础,结合案件证据情况,重点围绕上诉理由进行阐述。例如辩护律师对“段某某贩卖毒品案”的一审判决书进行审查,通过阅卷后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没有认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被告人系因“犯意引诱”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以此为上诉理由提出上诉。
  
  “刑事上诉状”法律分析:辩护律师通过研究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和理由部分,发现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结合仔细查阅案卷,找出上诉理由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情况,通过层层列举的形式,证明了上诉理由的成立。同时,找出了“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具体司法解释。在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充分支持了上诉理由。
  
  四、提交新证据或新的辩护意见,争取开庭审理
  
  一审程序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但二审程序却有所不同,如果是辩方上诉的则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量刑偏重,如果是控方提出抗诉的,证明责任就转移给了抗诉一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二审中的举证责任由引起二审程序的一方承担,举证的目的是推翻一审判决的全部或部分结论。
  
  在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通常需要提出新的、充分的事实、证据或新的辩护理由,才能实现二审中的有效辩护。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利用一审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重新进行举证、质证,从而论证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或理由有错误或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还可以找出新理由、提交新的证据来论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才有可能实现推翻一审判决的目的。因此,辩方要在二审阶段实现有效辩护,难度往往要高于一审辩护。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程序开庭审判的比率较低。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下,辩护律师可做的工作极其有限,其只能通过研读一审裁判,在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后撰写综合性的辩护意见,在提交法庭后基本就没有机会参与二审的诉讼活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只有在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或一审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才会开庭审理。因此辩方在提出上诉时,应当尽可能地阐明提交的新证据或新的辩护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会产生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理由,从而促成二审程序开庭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实现有效辩护。
  
  五、会见当事人,出席二审庭审
  
  1.会见当事人
  
  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如果决定开庭审理,对辩方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辩护律师对上诉理由进行当庭陈述,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从而更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促使二审法院认定上诉理由,依法作出改判。在开庭之前,辩护律师应当会见己方当事人,与被告人沟通并向其阐明上诉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二审开庭程序及注意事项,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给予其上诉成功的信心,为其鼓足勇气参与庭审做好心理准备。
  
  2.出席二审庭审
  
  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还应当出席二审法庭的庭审。二审的庭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首先,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的发言顺序不尽一致,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二审程序则先由辩方进行举证,法庭辩论也先由辩方开始;如果是抗诉案件的二审庭审,则由控方先行举证和辩论发言。其次,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在二审庭审中开庭审判所针对的对象是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而不是公诉意见,所以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可以提出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新证据或新的辩护意见,同时辩护观点也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反驳。最后,辩护律师应适应二审开庭的方式。例如,对于一审程序中质证过的证据在二审庭审中一般不需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辩护观点,在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也不宜再次提出,但可以提纲挈领地对辩护观点进行总结性发言,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实现二审程序的有效辩护。
  
  六、与法官有效沟通
  
  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除了与己方当事人沟通外,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与法官的有效沟通,特别是与二审法官实现有效沟通,将上诉状的内容和关键辩护意见有效的传递到法官心里。要实现与法官的有效沟通,要求辩护律师不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而且对其社交能力、与人沟通能力等非法律专业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能否实现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是辩护律师专业能力外,个人情商的综合体现。
  
  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与一审法官进行交流,了解其判决书中没有写明的判决理由和依据,从侧面了解一审法院审理报告的内容,并为二审上诉做好充分的准备。成功上诉后,二审辩护律师在二审法院立案并分派主办法官后第一时间要求与主办法官见面,提交“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新证据”等针对性较强的单项辩护意见。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可以创造更多与二审法官交流的机会,将单项辩护意见无形中传递给二审法官;二是将二审程序的辩护工作细化或单元模块化,给委托人看到二审辩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体现辩护律师的责任心与专业。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要实现二审阶段的有效辩护,除了完成研究一审裁判、阅卷、会见、撰写上诉状等基础性工作外,还应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撰写并提交申请开庭等专项辩护意见,形成与法官的有效沟通。这不仅要求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具有专业的刑事辩护技能,同时还应当具备较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和对案件能够改判的自信。同时,辩护律师还应当将己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重心从“结果思维”转移到“过程思维”上来,一个成功的刑事二审改判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己方当事人配合、法官的公正审判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辩护律师对二审案件应当具备“百分之一的希望当尽百分之百的努力”的精神,专业、认真、负责地完成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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