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二审阶段的工作要点
时间:2022-05-09 17:05:41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二审法庭审判的对象和一审程序是截然不同的:一审程序审判的对象仅限于控方起诉书所指控事实,以确定控方认定的罪名是否成立,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为目的;而二审程序审判的对象则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与一审法官进行交流,了解其判决书中没有写明的判决理由和依据,从侧面了解一审法院审理报告的内容,并为二审上诉做好充分的准备。其次,二审辩护律师应积极同一审辩护律师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再次,尽早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是事件亲历者,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强过只通过证据拼凑事实的律师,对自己权利维护的迫切性甚至大过律师。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或裁判理由是否有错误、适用的法律或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正确,一审裁判是否没有认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而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等问题,从而寻找有说服力的上诉理由。
2、二审辩护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刑事二审程序中的阅卷不同于一审程序的阅卷,二审程序的阅卷主要应当围绕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展开,特别是应当着重审查一审判决书中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案卷中证据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是在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后打算提起上诉时接受的委托,由于辩护律师并未介入一审程序,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一审辩护律师出于案卷保密等原因往往也不会将案卷交予二审辩护律师查阅,上诉期间很多辩护律师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阅卷,但很多一审法院以案件在上诉期仍属于一审程序,或者以被告人未提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二审辩护律师阅卷。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一旦介入二审案件,就必须尽早会见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辩护律师应当会见己方当事人,与被告人沟通并向其阐明上诉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二审开庭程序及注意事项,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给予其上诉成功的信心,为其鼓足勇气参与庭审做好心理准备。
4、在二审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程序开庭审判的比率较低。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下,辩护律师可做的工作极其有限,其只能通过研读一审裁判,在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后撰写综合性的辩护意见,在提交法庭后基本就没有机会参与二审的诉讼活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只有在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或一审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才会开庭审理。因此辩方在提出上诉时,应当尽可能地阐明提交的新证据或新的辩护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会产生异议。
5、争取开庭审理
如前所述,要求调取新证据和申请开庭审理的要求往往是紧密联系的。只有尽可能发掘影响定罪量刑的理由,从而促成二审程序开庭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实现有效辩护。
6、与法官积极沟通
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除了与己方当事人沟通外,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与法官的有效沟通,特别是与二审法官实现有效沟通,将上诉状的内容和关键辩护意见有效的传递到法官心里。
成功上诉后,二审辩护律师在二审法院立案并分派主办法官后第一时间要求与主办法官见面,提交“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新证据”等针对性较强的单项辩护意见。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可以创造更多与二审法官交流的机会,将单项辩护意见无形中传递给二审法官;二是将二审程序的辩护工作细化或单元模块化,给委托人看到二审辩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体现辩护律师的责任心与专业。
7、出席庭审,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辩护词,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从处量刑的辩护意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终上所述: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虽难度极大,但如能把握一些方法,律师还是能够有一定作为的。故刑事律师无须因难而退,应在刑事辩护中找到方法,体现律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