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签订前一方不讲信用,缔约过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4940 发布时间:2012-02-27 14:32:46洛阳律师 丽恒律师 合同律师 0379---65616200或13592093460
2011年08月08日 星期一 洛阳商报
合同签订前一方不讲信用,缔约过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
■ 记者 金曦
事件:
2010年12月3日下午,洛阳A公司通知欣欣公司有一批高级室内原木木门待售,其总价值为34万元,如果有意购买请在2日内直接派人到公司拉货。欣欣公司决定购进这批木门,并且根据通知派出货车直接到洛阳A公司拉货。货车启程后,欣欣公司花费4000元租赁了一个仓库,以方便储存该批木门。货车于12月4日上午到达,采购员准备交付货款拉货时,洛阳A公司却告知该批木门已卖给他人。
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欣欣公司不知道该怎么办。该公司想知道如果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欣欣公司的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徐要魁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件。洛阳A公司在12月3日下午询问欣欣公司是否愿意购买该批木门,并且,欣欣公司根据通知派出货车直接到洛阳A公司拉货,已构成法律规定的要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洛阳A公司应承担先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欣欣公司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
回顾整个事件,徐律师认为,欣欣公司如果提出两项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是欣欣公司派出货车的燃油费以及人员的差旅费等为缔约支出的费用;二是为存储该批原木木门而支付的租赁费4000元。
徐律师提醒,多数人认为,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没有成立和生效,不具有约束力,双方无需互负责任。其实不然。《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即合同成立前基于诚信原则双方应该遵守的义务,如保守秘密、不得故意隐瞒、不得恶意磋商等。如果存在以上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利益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
(特别提醒: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洛阳律师 丽恒律师 合同律师 0379---65616200或13592093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