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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四次机会

时间:2022-04-25 09:04:31 来源:洛阳丽恒律师事务所

有许多当事人或部分律师认为取保候审只有“黄金37天”的两次机会,实际上取保的机会有四次,分别是: 


1.刑拘后30日内;

2.刑拘后31-37日;

3.逮捕1个月后;

4.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

 

以上四个时间段均有可能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一、刑拘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提交对象

提交材料

最佳提交时间

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申请书

当事人在看守所

被提审一次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刑拘后31-37日即审查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提交对象

提交材料

最佳提交时间

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

公安机关呈捕后

1-3天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逮捕1个月后,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提交对象

提交材料

最佳提交时间

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书

逮捕1个月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四、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提交对象

提交材料

最佳提交时间

检察院

取保候审申请书

阅卷后

法院

阅卷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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